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
2016-11-07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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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由此发生的费用应当得到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其遭受创伤的某项身体器官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为辅助器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工作、劳动而购买、配置生活自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交通事故中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自2004年5月1号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中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受害人获得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的条件有两个:
一、受害人有伤残等级;
二、因生活需要确实有必要配置辅助器具。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普通,不能一味要求高品质和价格昂贵的器具;
二、适用,该器具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三、费用合理,通常在20万元左右,实践中法院一般参照民政部门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来确定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一般以20年为限,确有必要的,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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